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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河南洛阳伊川赣华百货有限公司股东余国华投资款变成借贷款的真相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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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6 22:13: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曝光:河南洛阳伊川赣华百货有限公司股东余国华投资款变成借贷款的真相报道!

  大家好我是丁卫华,江西丰城人。电话13707953485,2014年与五名老乡在河南洛阳伊川合伙开超市(伊川赣华百货有限公司,股份均等),当时在河南认识的老乡余国华在我投资伊川赣华百货300万股份名下入股50万,我向其写了一张入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余国华投资入股伊川赣华百货有限公司股金人民币50万元”。2017年超市经营不善倒闭,由于亏损太大,股东之间关系都不好,加上工商注册的超市法人为杨茂辉、监事为袁启洪,超市2020年7月1日办理注销我都不知情。丰城有众多在外省合伙开超市的老乡,也有很多人亏损了,余国华听说很多人拿着转账凭证把投资亏损的钱要回来了,于是2019年7月1日拿着我签署的股金收条到丰城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起诉我,并向他人扬言自己亲戚是丰城法院的副院长,官司肯定会赢。丰城法院原一审主审法官错误引用以下三条法律条文判决我败诉:1、适用《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从而否认合伙入股关系,试问余国华向法院提供的转款凭证及我出具的股金收条难道没形成合伙入股法律事实?2、适用《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从而认定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问我们的纠纷哪里涉及了国有土地、开发房地产的事项?3、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请问明摆着的入股股金收条怎么成了借款收条?原一审主审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引用的法律条文无厘头、毫无根据,只为达到判我败诉的目的。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宜春中院,宜春中院以丰城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判决并发回重审。丰城法院重审主审法官将案涉款项纠正为投资款项,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认定我对合伙事务负有审慎管理、及时披露的义务,同时认为我方长时间怠于行使股东权利,致使赣华百货未清算被注销从而认定我方违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当事人投资安全的保护,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据此判定余国华对我享有基于法律规定享有债权50万元。我在法庭内外各种场合都表明亏损多少是多少,公司结算后我会和挂在我名下的各位股东进行结算,但是由于赣华百货股东之间矛盾较多,且我没参与合作事务管理,只有股东知情权而无话语权,更无操控权。另余国华无证据表明他向我询问合伙经营事宜我拒绝披露。我想请问,原一审期间超市未清算被注销,认定我违约有何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重审主审法官据此指责我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余国华明知是投资,在投资亏损的情况下却以借款起诉,这难道不是违背公序良俗、涉嫌虚假诉讼吗?判决我输是不是法官之罪责?是不是有人故意操纵官司?我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到宜春中院,二审主审法官并未听取我方陈列的各项辩诉理由,以双方未书面约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且余国华未享有股东管理合伙事务及决定权,同时其对合伙事务监督权知情权未得到保障,认定我未实际履行与余囯华的口头合伙协议,现赣华百货注销,口头协议己无履行可能,从而判驳回上诉。我认为这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关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余国华投资50万元参股到我持有的赣华百货股份,尽管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投资入股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生活常识,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特别是对多年经商的我和余国华,完全可凭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知;关于口头合伙协议是否履行,在余国华转帐50万之前,我已是赣华百货合伙人,已确认应出资300万元,已出资150万元,基于双方合意,我将赣华百货股权中50万元让渡给余国华既属于双方合意,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余国华转帐(出资)与我出具收条(股金单)己完成双方关于我将持有赣华百货50万股权让渡给余国华的合意,且已实际履行;关于余国华基于赣华百货管理、决定、监督、知情等权利,余国华投资赣华百货50万元是我和余囯华的合意,而非赣华百货公司或全体合伙股东之意思表示,故50万元只能视为余国华通过参股我持有的赣华百货股份更不是以独立股东身份和赣华百货原六个合伙人形成合伙关系而投资到投资赣华百货项目,而非入股赣华百货,赣华百货有权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签订《投资人合伙协议书》的杨茂辉、袁启洪、黄冬明、黄文峰、丁卫华、杨美军等六人,对合伙事务有决定权的也是该六人,余国华和合伙组织即赣华百货及原合伙人并无法律关系,无权参与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对合伙事务无决定权。对《投资人合伙协议书》涉及的合伙事务也没有监督权及直接知情权,只是对我参与合伙事务及通过我了解合伙组织经营情况、财产状况及收益负债有知情权。因此,宜春中院判决结果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的法律错误。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丰城法院原一审主审法官、重审主审法官等人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滑天下之大稽,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身为法官却滥用、错用法律条文来达到给我安上莫须有罪名的目的。人人皆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众人看完丰城法院下达的漏洞百出的判决书皆言小城市法官素质太低,但是我想说,小城虽小,公平正义可不能小。我想请问白纸黑字的入股收条丰城法院是如何歪曲成借贷收条的,又想请问社会公序良俗是法官挂在判决书上给人乱安罪名的不刊之词吗?此判决一出,众人皆惊世道黑暗、求诉无门,中院不会更改基层法院的判决,毕竟人都是要面子的,法院也是。但是,事实永远是事实,事实才会被众人传颂,歪曲的判决只能流转在数人口中,经不起历史的拷问。我想请问,宜春中院不查明事实,仅以丰城法院自圆其说的判决做进一步认定并作出终审判决是负责任的吗?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吗?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吗?宜春中院不想打基层法院的脸,但是如果公平正义没到位,该打脸还是要打脸的,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不要让错误的判决亵渎法治精神,最后两级法院联合起来打了法律权威的脸!吁请社会,还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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